愛美之心,人皆有之,不分年齡大小,哪怕是老漢。近日,重慶某商場內,一老漢偷拍美女,被抓個現行。
不清楚女孩是如何發現被偷拍的,是不是一出門就不停地環顧四周呢?大概自認為漂亮的女孩都非常敏感吧。
總之這次是一個女孩發現的,然后她沒上前揪住老人,而是大聲呼喊,圍觀群眾見義勇為,女孩又報了警。
老漢被抓住后,辯稱是搞藝術的。是在拍藝術照,并且連忙道歉。有意思的是老漢道歉,連聲說“妹妹對不起”。
不知道稱年輕女孩為“妹妹”是不是重慶地方語言習慣,如果不是,這倒見出老漢心態還是很年輕的,沒覺得自己老。
更不可思議的是,警察到來后,查看老人的手機,發現里面竟然保存著6萬張年輕女孩的照片,應該都是偷拍的。
6萬張,網友驚嘆:
“大爺,你手機內存挺大的……”
“還得是大爺,我手機里才5萬張。”
“6萬張?我的天哪,這照片數量估計我的手機存不下。”
確實數量驚人!算一算,一天得拍多少個人?按照一天拍10人算,得拍16年還要多。一天拍20人,也得拍8年多。一天拍50人,得拍3年多。
不知道老漢一天拍多少人?又已經拍了多少年?
以前發生多起疑似偷拍事件,但事后調查證實,都是誣陷,都是小仙女疑神疑鬼,人家根本沒有偷拍。
但這次是實錘了,老漢偷拍年輕美女被抓了現行,查出手機里確實有女孩本人的照片,而且警察查出共有6萬張。
那么,對于這種偷拍行為,到底是不是違法呢?有人對此提出了質疑,而前不久,李玫瑾教授還說公共場合沒有肖像權。
弄清楚這個問題,需要看看《民法典》是怎么規定的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如下:
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、污損,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。未經肖像權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,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。
兩句話,第一句與此事無關,只看第二句。老漢偷拍肯定是未經同意,老漢也沒制作和公開偷拍的照片,所以問題是如何理解“使用”。
有人說,老漢只是拍照,不是“使用”。不過我認為,拍照片留著看,就是一種“使用”。對于老漢來說,美女照片的用處,就是用來看。
